[5]罗豪才:《社会转型中的我国行政法制》,载周国均主编:《中国法学文丛?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页。
惩罚着眼过去,体现传统的公平; 预防着眼于未来,维护现行秩序。与此同时,问责制度的文本泛滥与选择性问责的相伴而生,使得中国式问责深陷悖论之中,并面临着广泛质疑。
但是,这种运动式问责从一开始就是以法治精神的流失为代价的。换言之,问责过程中的责任减免应当具有制度的刚性穹顶,不能任意突破。 注释: [1]谢永发. 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市司法行政系统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N]. 防城港日报,2011 - 02 -28( 5) . [2]左雪文.责任状何其多[J]. 共产党员,1998,( 8) . [3]邓锦琳. 论企业战略决策失误问责标准的确立及其制度保障[J].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4,( 3) . [4]陈晓英. 行政问责渐行渐深呼唤专门法律面世[N].法制日报,2008 - 10 - 08( 5) . 王仰文,聊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院长助理,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法学博士,复旦大学政治学博士后。在大大小小的会议场合,从政就要如履薄冰、如临深渊这样的话也被多次提及[4]。官员内心的纠结与行政方式的不同心态,致使问责制度的设计与实践犹如行走在平衡木上,进退维谷,如履薄冰。
闯禁区、触红线,是所有从政者都无法规避的现实尴尬。来源:《求实》2014年3期。(三)去道德化的法律体系 以经典宪法为基础规范而建构的法律体系,内含鲜明的目标:为不确定的个体道德生活提供一种确定性的行动指引。
事实上,在现代社会早期,个体主义及社会多元价值所释放的,是横扫压抑人性的旧体制的正能量,人们大可对其潜忧忽略不计。(二)反思现代权利观念,规范宪法权利内涵 在权利观念上,中国宪法提供了一种与经典宪法不同的模式,它在肯认现代个体主义权利观念进步性的基础上,强调兼顾权利的社会责任。宪法权利与宪法义务因共同体而关联,内在地统一于共同体成员与共同体的协调关系之中。若不履行,则因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如夏勇教授所言:蕴涵基本价值的根本法则,才是宪法所由产生的逻辑根据,并奠定宪法和宪政的道德根基。与之不同,可以说,共同体观念和集体主义话语,对于国人而言,具有天生的熟悉感。
不仅于事无补,反而贻害众多。可见,中国宪法认为,宪法权利实现均须仰赖国家。另一方面,现代社会核心价值并非不证自明,它要向共同体成员阐述自身与社会发展核心诉求的一致,以此获得共同体及其成员的普遍认同。[39]在个体道德水准普遍下降的当下,所要考虑的,或许不是如何科以责任,毋宁是,在社会层面上抬高行善的评价和行善风气的良好引导,在制度层面上消除行善障碍。
当然,不能仅因该问题之新且显明就应关注。在自由理性的现代社会语境下,道德从人们的共同生活准则被转化为自由理性的人如何自律的问题,被视为个体自律所彰显出来的品质。而在行动时,现代人虽可以我有权利为由行动,但如上所述,经典宪法的权利--义务结构之下的义务仅是作为权利实现的工具和保障而言,并不具有道德意义。而共同体的存续,立足于共同体成员履行其对共同体所负义务的基础之上。
它是以现阶段政治、经济和文化为基础的一种新的价值认同系统,是社会转型在价值领域的顶层设计,其历史使命就在于指引转型中国走出价值多元悖论之困境,进而从价值层面引领中国完成社会转型。这一程序机制,并非大而化之地与宪法诸种程序的对接,而应有其特指,也即为防止出现上述偏差为目标。
参见[美]列奥·施特劳斯:《自然权利与历史》,彭刚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11-12页。社群主义和自由主义的论证也是围绕于此。
这就意味着,任何个体利益诉求均可依其主观界定诉诸权利,哪怕是那些再浅薄或任性的一己之私--空泛的权利似乎成为一个任人打扮的奴婢。[23] 其二,宪法道德使命的实现,是通过宪法在社会的整体观念层面阐述宪法与社会核心价值的内在关联,据此建构宪法价值体系,指引宪法调整权力--权利--义务结构,进而通过其实施矫正业已失衡的社会结构,重塑道德秩序。(三)确证宪法义务价值,实施宪法义务体系 权利的共同体观念表明,权利的实现仰赖于共同体的存续。关键词:宪法 道德困境 社会核心价值 宪法价值体系 宪法权利 宪法义务 秦小建,法学博士,理论经济学博士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7] See Silvina Alvarez,Constitutional Conflicts, Moral Dilemmas and Legal Solutions,Ratio Juris, Vol. 24, No. 1,March 2011,p.60-61. [8] 麦金太尔列举出三种真正的道德困境,他说到,在这三种道德处境中,无论当事人如何选择,他或她都将以做错事或成为一个可能做错事的人这样一种方式而行动,陷于道德困境中的个人似乎无法找到正确行动的出路。一方面,人的生存发展是人全面而自由的发展,它是共同体的逻辑起点和终级关怀。
某项诉求能否上升为宪法权利,取决于宪法能否在公共资源的既有分配格局中为其谋得一席之地,或者公共资源总量的增加,为这一诉求开辟了权利空间。在最本质的意义上,内生于中国社会结构、以中国宪法及其逻辑为思考理据的宪法社会哲学理论,在当下中国付之阙如,以至于一定程度上丧失了以中国宪法为主线提炼中国宪政法治原理、凝聚中国社会转型之价值共识、构建当代公共生活基本秩序的理论自觉。
其哲学思想,源于规则功利主义。这一特色,彰显了中国宪法关于权利的共同体观念。
在冲突愈剧无从消融、竞争激烈日趋分化的背景下,这就将现代社会进一步推入个体道德自律弱化和社会道德评价标准模糊的漩涡之中。宪法文本实际上就是社会共识通过一个制宪者的行为,使得共同的价值转化成为具体的规范的内涵。
它内生于个体主义的现代社会结构,并因权力价值中立立场的放纵,而蔓延成社会结构的整体病症。[21]基于此,有关宪法的共识,不仅是源于人民的同意、通过严格的立宪程序而达成的形式共识,更是在宪法与社会核心价值的动态互动过程中不断被建构起来的,以宪法为载体,以社会核心价值为底蕴的实质共识。在这一过程中,宪法被作为国家引领社会达致核心价值共识的主要路径。虽然由于其所承担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宣传的使命,以及由此所致的不确定的宪法效力,这些条款并不足以直接有效应对道德困境,但是,精神文明建设规定的主要意义在于确证中国各项德育政策的宪法基础,同时也表明了中国宪法对于道德问题的基本立场,具有丰富的宪法内涵和现实意义。
二是防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一元化立场,在此维度,宪法要通过精神自由保障条款表达对其他价值的尊重,同时设置能够表达分歧的机制,且不应强行介入价值间的冲突。涂尔干在200多年前指出的工业社会的社会结构问题,即道德失范状态及更严重的道德沦丧,于转型中国仍有警示意义。
在由传统向现代的转型过程中,社会核心价值经历了从一元权威向多元价值并存的转型。宪法要通过妥当的方式表达社会核心价值,这表明宪法已然超越了传统的价值中立立场。
于是,社会道德评价陷入模糊境地,现代人生活在道德选择的不确定之中,似乎无法找到正确行动的方向,不可避免地做着在他人看来道德上的错事。[4] 参见[美]丹尼尔·贝尔:《资本主义文化矛盾》,赵一凡等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9年版,第119-122页。
[28] 参见童之伟:《完善宪法程序若干问题初探》,《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3年第2期,第15页。韩大元:《宪法与社会共识:从宪法统治到宪法治理》,《交大法学》2012年第1期,第8页。然而,对这一显明的问题,中国宪法学却鲜有关注。相对于西方社会线性的道德困境演化模式,当下中国可能是一种个体普遍放松道德自律与价值冲突剧烈相互纠结,进而导致道德共识消损的更为深刻的道德困境。
因而,在当下中国,诸种历时性的问题呈现出共时性姿态。另一方面,只有处于共同体之中,人才能获得终极意义,因而人的生存和发展必须与共同体的发展紧密结合起来。
其二,经典宪法本身内含有应对道德困境时的悖反,经典宪法以个体权利为逻辑起点,强调个体自由,道德作为私人事务交由个体决断,而这恰恰是现代人放松道德自律的潜在诱因。在更多的时候,由于各种价值的侵略性,为了确保现代社会的精神自由和多元价值并存局面,权力的价值中立,往往沦为价值冲突的平衡术。
三 道德困境作为宪法现象的证成及其逻辑 道德困境何以构成宪法现象?作为宪法现象的道德困境的宪法学逻辑如何?此两个问题,正是对宪法学为何研究以及如何研究道德困境的解答。本文主要目标在于,阐明道德困境的具体表现及生成逻辑,证成道德困境作为宪法现象,描述其宪法学逻辑,论证以宪法正当性(效力来源)、宪法外部结构(宪法、法律体系与道德)和宪法内部结构(权力、权利与义务)为框架的宪法道德使命的理论,据此正视中国宪法的独特品格和价值体系,探讨中国宪法回应道德困境的具体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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